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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榆林市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8-9-11 编辑:yulin 来源:榆林市联合征信中心

关于印发《榆林市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榆林市信用信息有效征集和充分共享,根据“榆林市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工作会”会议精神,现将《榆林市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联合征信中心
2017年5月5日


榆林市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信用工作组织联络体系,形成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协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省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5〕31号)的要求,现就建立榆林市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规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信用管理办公室牵头,市联合征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联络员单位,其信用工作责任科室(或机构)的负责同志为联络员,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专题研讨、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对接,共同研究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二、联络员单位
    根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下列部门和单位为联络员单位并设立信用工作联络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建规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外事局、市食药监局、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榆林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等。
    市联合征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和调整信用工作联络员单位。
    三、联络员职责
    信用工作联络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市征信中心对接,参与研究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及时向市信用办报送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信用建设工作动态。
   (二)依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组织做好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内部整合,并依法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更新。
   (三)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在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日常监管、重大决策及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应用,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四)协调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相关科室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每月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违法失信案件查处信息进行汇总,并向市征信中心通报,通过“诚信榆林”网站曝光,市征信中心将汇总所有信息上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失信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曝光。
   (五)协调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相关科室协同处理市征信中心转交的社会失信投诉,并及时向市征信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六)组织落实联络员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市信用办(市联合征信中心)要加强与各联络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传达中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汇总并通报联络员单位的信用工作情况。
   (二)各联络员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信用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或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及相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责任。
   (三)各联络员单位信用工作联络员要积极参加联络员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履行联络员职责,与市信用办及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四)各联络员单位信用工作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应及时告知市信用办(市联合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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