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产业基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市财发〔2013〕1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7年10月24日
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调动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积极性,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6〕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依法设立,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所提供的担保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划型标准,注册地、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会同市中小企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中小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市中小局负责担保补贴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年度资金支持计划,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补贴主要采取业务补助方式。
第七条 对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平均担保额给予分档补贴,对单户贷款担保按照不超过1500万元的担保额度计算。具体如下:
1.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的1.5%计算补贴;
2.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的1%计算补贴;
3.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的0.5%计算补贴;
4.对单户企业担保超过1500万元的按照1500万元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补贴。
第八条 对再担保机构为我市辖区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业务,参照担保机构补贴标准所承担的风险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补贴额的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年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
计算办法如下:
1.单户担保金额300万元以下的补贴金额=∑(年内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1.5%)
2.单户担保金额300万元至500万元的补贴金额=∑(年内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1%)
3.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补贴金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0.5%)
4.再担保业务补贴=∑(担保补贴金额)×所承担风险比例
〔注:担保责任不足30天的不予计算补贴。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不予计算。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市中小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上年度落实办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当年申报指南,明确担保补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补贴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市中小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中小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担保机构的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定补贴额度,提出资金项目计划,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中小局、市财政局对担保补贴项目、资金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补贴资金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担保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违规使用担保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资金,同时纳入失信黑名单,记入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原《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市财发〔2013〕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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